中英科技: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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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936         证券简称:中英科技         公告编号:2021-037

              常州中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 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1年5月6日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1年5月6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

网投票的时间为2021年5月6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地点:常州市钟楼区飞龙西路28号常州中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

议室。

    3.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公司董事长俞卫忠先生。

    6.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的规

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 股 东 出 席 总 体 情 况 : 通 过 现 场 和 网 络 投 票 的 股 东 14 人 , 代 表 股 份

47,933,9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63.7419%。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6 人,代表股份 47,610,000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63.3112%。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8 人,代表股份 323,9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4307%。

  2.中小投资者出席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8人,代表股份323,9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4307%。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00%。

  通 过 网 络 投 票 的 股 东8 人 ,代 表 股 份323,900 股 ,占 上 市 公 司 总 股 份 的

0.4307%。

  3.出席和列席的其他人员: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

大会。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的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了如下议案,具

体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 47,926,80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852%;反对 7,100 股,占有

效表决权股份的 0.0148%;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316,800 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7.8080%;反对 7,100 股,

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2.1920%;弃权 0 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的 0.0000%。

  本议案通过。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 47,926,80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852%;反对 7,100 股,占有

效表决权股份的 0.0148%;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316,800 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7.8080%;反对 7,100 股,

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2.1920%;弃权 0 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的 0.0000%。

  本议案通过。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同意 47,926,80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852%;反对 7,100 股,占有

效表决权股份的 0.0148%;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316,800 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7.8080%;反对 7,100 股,

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2.1920%;弃权 0 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的 0.0000%。

  本议案通过。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同意 47,926,80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852%;反对 7,100 股,占有

效表决权股份的 0.0148%;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316,800 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7.8080%;反对 7,100 股,

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2.1920%;弃权 0 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的 0.0000%。

  本议案通过。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续聘 2021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同意 47,926,80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852%;反对 7,100 股,占有

效表决权股份的 0.0148%;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316,800 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7.8080%;反对 7,100 股,

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2.1920%;弃权 0 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的 0.0000%。

  本议案通过。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董事、监事 2020 年薪酬的确定及 2021 年薪酬方

案的议案》

  同意 316,80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7.8080%;反对 7,100 股,占有效

表决权股份的 2.1920%;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316,800 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7.8080%;反对 7,100 股,

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2.1920%;弃权 0 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的 0.0000%。

  本议案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的罗端律师、黄雨桑律师出席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

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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