凯瑞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2021年5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高凯瑞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范运作水
平,加大对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增强
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
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有关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严格遵守公司与
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报告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
成果和现金流量。公司有关人员不得干扰、阻碍审计机构及相关注册会计师独立、客观
地进行年报审计工作。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相关的其他人员在年报信
息披露工作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规章制度,未勤勉尽责或者不
履行职责,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的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是指由于年报信息披露有关人员不履行
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其他个人原因,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出现差错,对公司造成
重大经济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一)年度财务报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
存在重大会计差错;
(二)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解释规定、
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2010
年修订)》等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的相关要求,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三)其他年报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不符合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等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及其他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四)业绩预告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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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存在重大差异
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六)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
第五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实施责任
追究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原则;
(二)有责必问、有错必究原则;
(三)权力与责任相对等、过错与责任相对应原则;
(四)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原则。
第二章 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的认定及处理程序
第六条 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是指足以影响财务报表使用者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
成果和现金流量做出正确判断的会计差错。
财务报告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存在重大会计差错:
(一)涉及资产、负债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资产总额5%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二)涉及净资产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总额 5%以上, 且
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三)涉及收入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收入总额 5%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四)涉及利润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10%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五)会计差错金额直接影响盈亏性质;
(六)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进行了更正;
(七)监管部门责令公司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存在的差错进行改正。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七条 公司对以前年度已经公布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更正,需要聘请具有执行证
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后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审计。
第八条 对前期已公开披露的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存在差错进行更正的信息披露,
应遵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9 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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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当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更正事项时,审计部应收集、汇总相关资料,
调查责任原因,进行责任认定,并拟定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内审部门形成书面材料详细
说明会计差错的内容、会计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会计差错更正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
果的影响及更正后的财务指标、会计师事务所重新审计的情况、重大会计差错责任认定的初
步意见。之后,提交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并抄报监事会。公司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的提
议做出专门决议。
第三章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及处理程序
第十条 业绩预告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存在重大差异:
(一)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不一致且不能提供合理解
释的,包括以下情形:原先预计亏损,实际盈利;原先预计扭亏为盈,实际继续亏损; 原
先预计净利润同比上升,实际净利润同比下降;原先预计净利润同比下降,实际净利润同
比上升。
(二)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虽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一致,但变动幅度或盈亏
金额超出原先预计的范围达 20%以上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第十一条 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的差异
幅度达到 20%以上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认定为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
第十二条 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存在如下情形的,认定为会计报表附注
中财务信息的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一)未对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和核算方法发生变更进行说明;
(二)未对重大会计差错的内容、金额、原因等进行说明;
(三)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的财务信息与会计报表信息存在数据或勾稽关系
的重大差错的,重大差错认定标准参照本制度第六条执行;
(四)与最近一期年度报告相比,合并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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