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药控股: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重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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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关于重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

致:重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重药控股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列席公司于 2021 年 5 月 17 日召开的

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现行

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重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召集人、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的合法性、有效性等进行了认真的审查,

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掌握的事实和公司提供的文件资料,按照

现行法律、法规的要求发表法律意见。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

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相关会议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

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

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全部文件资料,所提供的文件资料和陈述均符合

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无重大遗漏和误导性陈述,有关副本和复印件分别与

正本和原件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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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

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用以说明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

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公告,并依法对

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就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本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1、2021 年 4 月 26 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与第七届监

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

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并于 2021 年 5 月

17 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2、2021 年 4 月 27 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等媒体刊

登了《关于召开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

点、审议议题以及会议登记等事项进行了公告。

  3、2021 年 5 月 17 日下午 14:30,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按公告的时间和地

点在重庆市渝中区大同路 1 号 8 楼会议室如期召开。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1 年 5

月 17 日,其中:(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1 年 5 月 17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2)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1 年 5 月 17 日 9:15―15:00 期间的

任意时间。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材料,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

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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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3 人,代表股份 1,184,529,734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67.9449%。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4 人,代表股份

1,021,340,229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58.5843%,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9 人,

代表股份 163,189,505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9.3606%。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

行投票的股东资格身份已经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认证。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的全部股东及其代理人,均为股权登记日(2021 年 5 月 12 日)深圳证券交

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或其代理人,股东均持有相关持股证明,代理人均持有书面授权委托书。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公司董事长刘绍云先生主持。公司部分

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

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会议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现场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如下议案:

  1、《关于〈2020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2、《关于〈2020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3、《关于〈2020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议案》

  4、《关于公司与重庆化医控股集团财务有限公司持续关联交易的议案》

  5、《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6、《关于〈2020 年度决算报告〉的议案》

  7、《关于〈2021 年度预算报告〉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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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关于〈2020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2020 年年度报告摘要〉的议案》

    9、《关于〈202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10、《关于 2020 年日常关联交易执行情况及 2021 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

案》

    本次股东大会内容与会议通知公告内容相符,没有提出临时议案的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议案已由公司董事会在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予以披

露,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

    四、本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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