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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产案例说 | 创业加盟奶茶店谁知踩了坑,加盟费还能退回吗?

发布时间:2020-05-18 发布人:

该案中,赵某和餐饮公司签订的《服务合同书》,约定的权利、义务以及经营模式属于特许经营合同,也就是俗称的“加盟合同”。其中,餐饮公司是特许人,赵某是被特许人。1、餐饮公司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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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案中,赵某和餐饮公司签订的《服务合同书》,约定的权利、义务以及经营模式属于特许经营合同,也就是俗称的“加盟合同”。其中,餐饮公司是特许人,赵某是被特许人。



1、餐饮公司是否隐瞒、提供虚假信息,导致赵某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涉案合同能否解除?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成熟的经营模式,并具备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等服务的能力。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

据此,“成熟的经营模式”是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基本条件,即通过“拥有2个经营时间超过1年的直营店”,还将自有经营模式交予市场进行过检验。在庭审中,餐饮公司述称其在南京市曾经营过两家直营店,但因经营不善,均在一年左右时间闭店。由此可见,餐饮公司并不具备成熟的经营模式。

同时,《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规定了特许人应当在合同订立前30日内以书面形式,真实、准确、完整地向被特许人提供包括其经营状况、经营资源、在中国境内现有的被特许人的有关情况等12方面的信息,违反条例规定隐瞒有关信息或提供虚假信息的,被特许人可以解除特许经营合同。

本案中,餐饮公司不但达不到“拥有2个经营时间超过1年的直营店”的量化标准,且在签订合同之前,也未曾按照法律规定告知赵某关于其自身的经营状况、经营资源、在中国境内现有的被特许人的数量、分布地域以及经营状况评估等依法应予披露的信息。故餐饮公司存在隐瞒足以影响被特许人投资决策重要信息的行为。

赵某之所以签订特许经营合同,无疑是期待餐饮公司在商标、技术、服务等方面的特有经营资源能够为自己带来竞争优势,并最终产生经济效益,但餐饮公司不仅不具备成熟的经营模式,无法为涉案加盟项目提供经营优势,而且餐饮公司向赵某隐瞒了法律明确规定必须披露的重要信息,直接影响到赵某的投资决策,导致其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故法院对于赵某要求确认解除与餐饮公司签订的《服务合同书》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2、餐饮公司是否应向赵某返还加盟费及保证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该案中,餐饮公司未向赵某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相应信息,对合同解除应承担过错责任。案涉合同虽然履行期限已届满、且双方已实际终止履行合同,但并不影响赵某餐饮公司主张合同解除后的相关权利。双方签订合同赵某并未开展实际经营,且餐饮公司也未能证明其提供了相应的选址、门店装修设计、实地考察等服务,故餐饮公司应向赵某返还全部加盟费及保证金共计31万元。


法院判决


1、确认赵某与餐饮公司于2018年11月29日签订的《服务合同书》解除;

2、餐饮公司返还赵某加盟费及保证金共计31万元。


法官“微提醒”

在“万众创新,大众创业”背景下,特许经营行为日益火热,但部分特许人为了高额、快速地收取加盟费,往往采取种种手段夸大自身的经营资源,虚夸特许经营加盟收益,从而激发加盟商投资欲望,导致众多投资者在缺乏深入评估情况下就签订了特许经营合同。



投资有风险,加盟需谨慎。法官提醒,当您考虑加入特许经营队伍时,一定要做好充分的市场调研和品牌考察,详细了解特许人的经营资源、经营模式,其拥有的注册商标等知识产权内容,以及市场已有其他被特许人的实际经营状况等,尽量避免因此带来的投资风险。


作为特许人,应当在订立商业特许经营合同之日前至少30日,以书面形式向被特许人披露以下影响投资决策的重要信息,不得有欺骗、误导的行为:

(1)特许人及特许经营活动的基本情况;

(2)特许人拥有经营资源的基本情况;

(3)特许经营费用的基本情况;

(4)向被特许人提供产品、服务、设备的价格、条件等情况;

(5)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服务的情况;

(6)对被特许人的经营活动进行指导、监督的方式和内容;

(7)特许经营网点投资预算情况;

(8)中国境内被特许人的有关情况;

(9)最近2年的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事务所审计的特许人财务会计报告摘要和审计报告摘要;

(10)最近5年内与特许经营相关的诉讼和仲裁情况,包括案由、诉讼(仲裁)请求、管辖及结果;

(11)特许人及其法定代表人重大违法经营记录情况。


合同签订后,特许人要按照约定做好对被特许人经营活动的培训、指导工作,最终实现双方共赢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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